余论
作者:
曲升 更新:2024-06-08 12:08 字数:2785
据笔者目前掌握的材料,从学术上把“海洋自由”上升为美国外交政策原则地位,可能始于1905年哥伦比亚大学国际法教授约翰·B.摩尔(John Bassett Moore)出版的《美国外交的精神及成就》一书。在该书前言中,摩尔自陈撰书目的在于揭示美国堪称具有“世界大国”风格的外交政策的根源,表达一种旗帜鲜明的“爱国主义自豪感”。他认为,美国外交的精神实质是“自由”,对“海洋自由”的追求即是自由精神的展现;海洋自由原则,连同中立贸易权、门罗主义等原则一起,不仅支持了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自由和独立事业,而且推动了国际关系的法制化和民主化,极大提升了美国外交的品格,使之与“自由和正义的事业携手并进”,成为美国的大国力量之源,是“始终如一、完完全全和最高意义上的‘世界大国’”的精神保障。[58]摩尔对“海洋自由”的美国外交政策原则言之凿凿的界定,对美国坚持“海洋自由”原则之世界意义的肯定,顺应了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美国崛起为世界大国,希望扮演更重要国际角色的民族主义心理,一经提出便风靡美国社会,确立了其独特地位,深刻影响了美国外交史学的叙事结构。显然,比米斯、萨维尔、拉帕波特等人从摩尔那里所接受的不仅是其外交政策研究的方法,而且包括其热情洋溢的民族主义笔法,“海洋自由”在美国外交政策原则中的地位因而被进一步神圣化。
本文对殖民地时期和革命时期美国开国先辈制定海上政策、推动国际条约签订的历史考察,挑战了这一民族主义叙事,揭示了这样的历史事实:就思想根源而言,作为美国外交政策原则的“海洋自由”并非美国革命一代人的原创,而是他们从欧洲“舶来”的——不仅“自由船只所载货物自由”原则早就载入了欧洲国际条约,甚至美国人引以为傲的“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也有着清晰可辨的欧洲思想根源。美国人的贡献,无非是把后者引入现实国际政治之中,并将其转化为国家外交政策原则。
不可否认,“自由船只所载货物自由”及“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尤其是后者带有浓重的理想主义色彩,反映了启蒙理性、古典自由主义对美国国父一代人的影响。这是带有美国特色的海洋自由政策观念产生的思想基础。美国独立建立在启蒙思想的基础上,美国国父一代成长于启蒙时代,深受古典自由主义的影响。古典自由主义包含两项基本原则——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政治自由涵盖了天赋人权及政府必须保障个人自由等内容,而经济自由则要求政府保障个人的财产权,以及自由贸易和自由创办企业等经济发展的权利。[59]古典自由主义的主要思想来源是约翰·洛克与亚当·斯密。洛克作为政治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提倡个人自由,认为每个人都拥有追求自由、平等和财产的权利,个人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在个人与政府间的关系上,洛克认为个人是第一位的,是本源与目的,社会和政府则是第二位的,是派生物与手段。洛克的著作提供了支撑美国建国元勋道德观的三大重要支柱,即自然或自然神明、财产权或对幸福的追求,以及作为理性人的个人的尊严。[60]亚当·斯密是古典经济学的鼻祖,他在《国富论》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自由贸易”理论,认为自由贸易将增加国家财富。斯密还提倡个人自由和自由竞争,并且反对政府干预私人经济活动。美国早期众多领导人与亚当·斯密处在同一个时代,对后者的理论并不陌生,认为“他的推理无可挑剔,合乎需要,符合我们的天性和愿望”。[61]《国富论》与美国《独立宣言》都发表于1776年,它们所宣称的理论观点被称为“1776年精神”,成为之后美国社会发展的信条,产生了持久的历史影响。《独立宣言》把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宣布为平等的个人之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不言而喻的真理,这种观点显然受到了洛克和斯密的深刻影响。而战时海上私有财产豁免原则,正是《独立宣言》精神和自由贸易理论顺理成章、契合逻辑的衍生物。
同时必须看到,“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又是现实主义的产物。首先,它根植于美国浓厚的商业精神,反映了美国的商业利益诉求。美国从殖民地时代就是一个商业资本主义社会,商业精神根深蒂固。杨生茂先生指出:“美国的商业精神直接影响和决定了美国的外交政策,使之以维护商业资本的独立发展为最终目标,以争取海上自由、发展中立贸易为主要内容。”[62]在此后的历史发展中,商业资本发展至工业资本、信息资本,海上自由——包括为了实现和平贸易,美国公民、商品和船只可以自由地旅行至世界任何地方;所有海域、大洋和海峡,都不应该对美国船只封锁;必须压制海盗行为,在战时对待中立船只方面,外国必须遵循国际法——始终是美国国家利益的主流。[63]此外,“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基于中立国的国家角色定位,反映了美国初创之际海军力量弱小的现实。基于对欧洲传统外交方式的反感和创造国际新秩序的革命理想,美国国父一代在革命时期就为新国家设定了中立国的国际角色定位,并把扩大商业以促进经济繁荣确定为国家利益的主流追求。美国立国之初,海军力量几乎不存在,商船群体也处在成长过程中,与英国、荷兰、法国等老牌海洋强国存在巨大的实力差距。为了保证本国海上贸易的自由进行,保持中立并提倡战时海上私人财产豁免权,实为当时作为海军小国的美国不得已的选择,也是一种精明的选择,有利于中立国在交战国之间“左右逢源”、游刃有余地大发战争之财。
在独立战争期间,美国开国一代为了把他们关于国家间关系和中立权利的理想付诸实践,借鉴历史上欧洲国家订立双边条约的做法,开辟了把美国关于中立权利、海洋自由的理想和原则国际化的实践路径。格雷格·林特指出,美国国家实力的孱弱、对欧洲传统外交方式的疏离、扩大商业以促进经济繁荣的需要,以及对法律本身的有限认识,使得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外交政策成为唯一切实可行的选择——唯有此种政策能够实现利益与原则的统一,并形成国内共识。[64]的确,这一外交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表现在美国与法国、荷兰、瑞典和普鲁士等国达成了一批包含美国主张的双边友好通商条约,其结果便是“海上私人财产豁免”作为美国外交政策原则地位的进一步巩固。
但是,“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说到底仍是一种海军弱国的政策,是基于中立国国家角色定位的单纯追求商业利益的政策主张。及至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美国经济军事实力急剧增强,马汉的“海权论”横空问世,强大海军建设稳步推进,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美国利益全球化的新形势,以及逐渐清晰的“世界领袖”的国际角色定位,其式微已成不可逆转之势。经过伍德罗·威尔逊和富兰克林·罗斯福两任总统的艰难重塑,“航行自由”逐渐取代“海上私人财产豁免”,成为美国海洋自由诉求的政策口号,美国海洋自由政策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65]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2021年度重大招标项目“中国与现代太平洋世界关系研究(1500—1900)”(LSYZD210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近代列强南海政策与中国海洋权益维护研究(1840—1949)”(2022&ZD232)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美国与世界海洋自由历史进程研究”(15BSS01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