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776年“条约计划”中海洋自由观的来源
作者:
曲升 更新:2024-06-08 12:07 字数:3075
在与宗主国的政治冲突发生后,基于英国依赖北美市场的基本判断,大陆会议以商业为武器,开始采取一些影响海上贸易的政策:1774年9月,大陆会议通过了不进口、不出口和不消费的决议,并从该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希望以此迫使英国议会取消针对殖民地的一系列“不可容忍”的法令;1775年11月25日,通过“关于捕获船只及其货物的决议”,开始实施针对英国的武装私掠。这是一种通过关闭北美殖民地市场迫使英国就范的政策设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殖民地时期海洋政策思想的影响。
不过,随着与英国人的矛盾不断加深,在革命来临之际,殖民地人民关于与宗主国关系的思考和论辩策略发生了转变,从诉诸“作为英国人的权利”,转而诉诸“人”的自然权利。在论辩策略的转变过程中,自然法的效用得以凸显,逐渐成为殖民地上层人士的主流话语。[26]美国早期文化史家佩里·米勒(Perry Miller)发现,在美国开国元勋的著作中,“关于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及瓦特尔的引用比比皆是”。[27]自然法还进入大学课堂中,国王学院(现哥伦比亚大学哥伦比亚学院)于1773年设立了自然法讲席。为此,约翰·亚当斯于1774年开列了一个国际法参考书目,涵盖了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巴贝拉克、洛克及哈灵顿等学者的经典著作。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还推荐了孟德斯鸠等人的著作。[28]不过在那个时代,标准的国际法准则指南是瓦特尔的简明《国际法》手册。1775年12月,参加第二次大陆会议的本杰明·富兰克林为大陆会议找来了瓦特尔著作的最新版本。他致函该书编辑称:“在国家崛起之时,有必要经常参考国际法,(瓦特尔著作)的到来恰逢其时……已然成为大陆会议代表们手中的必备书籍。”[29]在瓦特尔的国际法理论中,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对美国革命领导人尤具吸引力,并为他们拿来所用:其一是对国家自由、独立及相互平等、依赖关系的强调,并以此作为国家存在及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前提条件。这一论述为殖民地的政治独立提供了哲学依据。其二是关于掳获、中立权利、战时禁运品等问题的论述,为规定外交政策与外交事务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法律技术层面的基本参照。
1776年6月12日,大陆会议通过决议,任命了一个包括富兰克林和亚当斯在内的五人委员会,起草面向欧洲大国(首先是法国)的“条约计划”(Treaty Plan of 1776),亚当斯被指定担任这一重要文件的起草者。[30]1776年9月17日,大陆会议批准了“条约计划”。“条约计划”的最后文本共包括30项条款,前13条主要涉及拟定中的美法关系的具体问题。第14条至第30条则涉及自由贸易的一般性原则,尤其是航行自由和中立权利问题,体现在第26条和第27条当中。第26条规定,当两国中的一方处于战争中,而另一方为中立国时,中立国国民应该享有与交战国双方进行贸易的权利,不仅包括敌方港口与中立国港口之间的贸易。也包括敌方港口到另一敌方港口之间的贸易。在同一情形下,应赋予自由船只运载货物的自由,战时禁运品除外。这是对源自欧洲的“自由船只所载货物自由”原则的承认和接纳。第27条把战时禁运品严格限制为武器、弹药和马匹,并明确食品和海军用品不应被列为战时禁运品,表达了尽可能严格限制战时禁运品范围的主张。[31]以上条款显现了当时美国人心目中的“海洋自由”权利。
那么,“条约计划”所表达的海洋自由观,是亚当斯等人的原创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作为一名成功的执业律师,亚当斯本人对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和瓦特尔等自然法权威的理论十分熟悉,[32]但起草国际条约却非其所长——这项工作显然不能光靠自然法抽象理论,还必须参照体现在国际条约中的国家实践。当亚当斯开始起草条约计划时,在欧洲有着丰富人脉资源的富兰克林把一卷“刊印条约”放到其案头,并在一些条款边侧用铅笔做了标记,提醒亚当斯重点参考。亚当斯发现,“这些做了标记的条款是经过深思熟虑才挑选出来的”,因此采纳了它们,并把另外一些他本人认为重要的条款一同纳入草稿。[33]
据美国外交史学者格雷格·林特(Gregg L. Lint)考证,亚当斯在起草“条约计划”的前13个条款时,还参考了两类材料:1705—1707年间出版的威廉三世统治时期的国际条约与1709年出版的海洋法条约。在起草第14条至第30条条款时,亚当斯主要参考了1760年出版的由亨利·埃德蒙兹(Henry Edmunds)和威廉·哈里斯(William Harris)编辑的与海洋事务相关的条约全集。“条约计划”的绝大部分条款,照搬了其中1655年英法和约、1686年美洲和约及1713年《乌特勒支条约》。[34]因此,基本可以断定,1776年“条约计划”中关于海上中立权利的规定,本质上并无特别之处,更谈不上是亚当斯的原创。
杰西·里夫斯在具体分析“条约计划”各项规定后指出,除了关于进口关税需在签约国之间统一设定的规定外,条约计划其他条款均未超出欧洲国家通行的商业惯例。他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在任何意义上讲,草案似乎都不应被视为完全根据条约所宣称的自然法理论拟订的”,而是与当时流行的以瓦特尔为代表的自然法规定有所出入,在某些方面宽松一些,而在另外一些方面则严格一些。[35]其实,进一步分析后不难发现,宽严驰紧的取舍标准无非在于使美国中立权利最大化。例如,在对战时禁运品的界定上,条约计划的清单是宽松的,仅包括武器、弹药和马匹,而瓦特尔的清单则更严格些,还包括海军装备和物资;在登临检查权利问题上,瓦特尔认为拒绝搜查的船只及所载货物仅从诉讼程序就可被判为合法战利品,条约计划虽承认登临和检查权,但把检查内容仅限于船只的文件。以上区别说明,亚当斯在制定条约计划时是十分务实的。
其实,亚当斯本人对于未来美国的国际角色及与其他国家间关系的性质有着长远思考和清晰规划,而“条约计划”得到大陆会议批准,则说明其思想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所坚持的一个原则是,在独立战争结束之后,美国将与所有欧洲国家维持永久和平,在它们未来发生的所有战争中保持完全中立。[36]基于中立主义国家的角色定位,他认为新国家与法国的“联盟”应该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无任何政治联系,不屈从于她的任何权力,不接受她派来的任何官员;二是无任何军事联系,不接受她派来的任何部队;三是只有商业联系,即缔结条约接受法国的船只进入我们的港口,让法国保证允许殖民地的船只进入其港口,为殖民地提供武器、大炮、硝石、火药、帆布和钢铁等。”[37]由此可见,在亚当斯的心目中,美国与“外国的联盟”是一种商业联盟,而非政治联盟,更非军事联盟。关于这一点,亚当斯本人解释道:“我不想向法国乞求任何政治联盟、军事援助或海军援助,我心中只有商业,只想同它缔结一项海运条约。”[38]对美国开国元勋一代而言,商业和外交政策是同义词,经济是国际社会的主导力量。寻求与所有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贸易,无论在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都是他们所认为的国家长远利益所在,因为历史经验告诉他们,在战争时期,只有保持中立,经济增长和繁荣才能得到最好保障。托马斯·杰斐逊甚至认为,美国的中立可以作为与欧洲大国进行谈判并打开由后者控制的市场的潜在工具。基于对17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与英国在北美连年争战的解读,杰斐逊相信:美国拥有对欧洲而言堪称无价的、不可放弃的资源,战争时期更是如此。他尤其看好美国市场对于伦敦和巴黎的价值和吸引力,并由此得出一个观点:精心筹划并运用得当的中立政策,可以鼓励欧洲人“公正地对待”美国人。[39]
总之,尚处在革命中的美国国父们已经为即将诞生的新国家预先确定了“中立国”的世界角色,尽管当时美国实际上处于交战国地位,但他们却念念不忘从中立国的角色出发,思考和定位未来美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以追求中立权利的最大化。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美国外交史学家杰拉尔德·克拉菲尔德(Gerard Clarfield)断言,与“独立宣言”相比,“条约计划”的知名度要小得多,但在事实上“奠定了美国早期外交的基调”,[40]即捍卫中立国贸易自由和航行自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