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者:曲升      更新:2024-06-08 12:05      字数:1658
    摘要:作为美国外交政策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自由”观念并非完全由美国人“原创”,而是有着深刻的欧洲理论源头和国家实践印记。在革命年代,美国开国先辈在设计国家外交政策的过程中,基于中立国国家角色定位,“舶来”了欧洲的“自由船所载货物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1776年条约计划”中。而在争取加入1780年“武装中立”联盟,以及与欧洲国家的谈判中,富兰克林、亚当斯等人借鉴并阐发了源自欧洲启蒙思想家的“海上私人财产免于捕获”理念,将其确认为美国的外交政策原则之一,并落实在1785年与普鲁士签订的双边条约之中。作为具有美国特色的海洋自由观念,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具有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双重属性,反映了美国建国之初海军力量弱小的现实,其式微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原载《史学集刊》2024年第3期

    近年来,随着美国海军在中国南海实施所谓“航行自由”行动的持续升级,在美国立国之始便被确立为国家外交政策原则之一,却久已淡出史家视野的“海洋自由”(freedom of the seas)原则,再次频频出现在美国的现实政治和学术话语中,并被加以美化乃至神圣化。美国国防部网站公布的《航行自由计划简报》称:“自建国时代起,美国就一直主张维护海洋自由这一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历史表明,美国对海洋自由的维护,在时间上具有长期性,在空间上具有全球性。”[1]该简报刻画了美国自诩世界海洋自由捍卫者的高大形象。当代美国外交史学家阿明·拉帕波特(Armin Rappaport)和威廉·E.威克斯(William Earl Weeks),则更进一步提出了海洋自由为美国“原创性”外交政策的观点,称该原则“代表了一种把美国的国际法观念和普世人权观念扩展至世界所有海洋的努力”。[2]他们明确地把海洋自由与人权观念联系在一起,在美国学术史上实属罕见。

    其实,拉帕波特和威克斯的“原创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外交史研究中的传统观点:20世纪20年代,英国学者J.M.肯沃斯(J.M.Kenworthy)的“海洋自由是美国独立以来美国人的守护神”一说,[3]20世纪30年代美国第一代专业外交史学家塞缪尔·F.比米斯(Samuel Flagg Bemis)的海洋自由是美国“与生俱来的古老权利”说,[4]以及马克斯·萨维尔(Max Savelle)把美国海洋自由观念的源头追溯到17世纪四五十年代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总督约翰·温斯洛普(John Winthrop)的做法,[5]所透露的都是这种认识倾向。可见,强调美国对于海洋自由观念和政策的“原创性”贡献,具有源远流长的学术传统,是美国外交史学中占主导地位的“宏大叙事”。[6]

    本文将挑战上述历史叙事,通过回顾美国殖民地时代和革命时代的历史,考察彼时美国人,特别是美国诸位“开国元勋”海洋自由观念的来龙去脉和具体内涵,以及他们将其确立为国家外交政策原则的动机和思考,以探幽索微、正本清源,重新认识当时美国的“海洋自由”原则及其实践。

    鉴于海洋自由概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有必要先对本文的核心概念“海洋自由”做一简要界定。从国家外交政策原则的视角出发,美国政治家一般把“海洋自由”定义为所有人拥有的不受干扰地在国际海域游弋的权利,不论战时还是平时皆然。[7]但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时人口中的“海洋自由”有着更加具体和明确的内涵所指。历史地看,美国的海洋自由政策可概括为“两个政策原则”和“三大发展阶段”:“两个政策原则”即“海上私人财产豁免(缉拿)原则”(The Doctrine of Immunity of Private Property at Sea)和“航行自由原则”(The Doctrine of Freedom of Navigation)。“三大发展阶段”,即从美国独立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是以“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为主的阶段;第一次世界大战至1950年前后,是从“豁免原则”到“航行自由”原则转折的阶段;1950年之后,是以“航行自由”为主要利益诉求的阶段。本文所考察的“海洋自由”概念,显然是指上述第一历史阶段的“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具体时段始于1643年约翰·温斯洛普阐发朴素的海洋自由观,终于1785年美国与普鲁士签订友好通商条约。探求“海洋自由”观念的源头所在为本文的核心任务。通过对殖民地时期和革命时期美国“海洋自由”观念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从国家实践层面,抑或思想理论层面,美国海洋自由观念的源头都指向欧洲,而美国人的贡献无非是把“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引入现实国际政治之中,将其转化为一种外交政策原则。